首页   |个人求职| |企业招聘| |猎头服务| |培训频道| |艺术画报| |文学作品| |人事代理| |员工对话


一、办理出国(境)政审所需材料
1、凭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领填申请表;
2、将申请表及人事代理合同交我办办理政审;
3、本人将申请表、政审材料送报公安分局。

二、申办边防证所需材料
1、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传真件,注明赴特区的时间和原因;
2、交我办申请。

三、本市居民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暂行实施办法

  为方便我市居民往来港澳从事商务等非公务活动,促进粤港澳三地经济共同发展,现根据省公安厅粤公通字[2001]340号文《关于规范我省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办理1年、3年赴港澳商务签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实施办法:

审批原则

  放宽和支持有发展能力的企业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政策,实行按条件申请和按需审批的原则,对申办非公务签注的企业及个人一律实行报备制。

备案标准及要求

  根据省公安厅制定的指导性备案标准,结合广州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进一步具体量化,对企业机构备案分如下3类标准: 

(一)有纳税或创汇的企业

1.备案标准

⑴个体户、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5万元人民币以上;

⑵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上年度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

⑶“三资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30万美元以上。

2.指标配备及签注有效期(略)

3.备案所需材料

⑴提交《广州市企业、机构非公务活动往来港澳申请资格认定审批表》;

⑵提交本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机构或企业简介、经营状况和企业对商务签注配额的需求量; ⑶提交本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地税、国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提交企业(机构)报备人员名单登记表;

⑸提交本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或创汇证明;

⑹提交填写完整的《广州市企业机构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

4.备案的受理审批机关及审查程序

市属企业由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初核,市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机构、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的资料,由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核原件、收复印件,并由受理人加盖验讫章和签名,审批表中主管单位一栏由申请企业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对其企业进行了解后在初审意见中注明),审查意见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上年度实际纳税或创汇情况、是否同意办理资格认定等。

5.备案的受理审批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各区分局、县级市局为5个工作日,市局为10个工作日。

6.备案的年审

纳税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超过300万美元的,每2年对企业资格审查1次;纳税不满300万元人民币或创汇不满300万美元的,每年对企业资格审查1次。年审可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前2个月之内办理,提交的材料按第3点要求办理。分配的指标在年审期限内使用有效。

7.资格认定书的换发及补发

机构、企业持有的《广州市企业机构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仍在有效期内,由于损坏、变更单位名称、工作地址、负责人签名或印章式样等,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换发与原签发的有效期、配额相同的资格认定书。

8.申请程序的特别要求

企业必须按以上要求先申办企业资格备案手续取得《资格认定书》后,方可为企业人员申办商务签注。企业若倒闭、被兼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二)无纳税创汇或纳税创汇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机构

1.备案标准

⑴减免税“三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及其他减免税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成立未满2年的;

⑵高科技企业或市政府重点扶持等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⑶在港澳开办企业或设立办事机构的企业;

⑷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新闻机构、外国企业驻华办事处。

2.指标配备及签注有效期(略)

3.备案所需材料

⑴提交第㈠部分第3点⑴、⑵、⑶、⑷、⑹所需材料;

⑵属减免税企业的提交主管部门批准减免税的证明文件,属高新科技等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提交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属在港澳开设企业或办事机构的,提交港澳企业或办事机构的登记证明。

4.备案的受理审批机关和审查程序

同第㈠部分第4点。

5.备案的受理审批时限

同第㈠部分第5点。

6.备案的年审

每年对企业机构资格审查一次,年审可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前两个月之内办理,提交的材料按第3点要求办理。分配的指标在年审期限内使用有效。

7.资格认定书的换发及补发

同第㈠部分第7点。

8.申请程序的特别要求

同第㈠部分第8点。

9.审批程序的特别要求

要严格审查这类企业机构的场地、注册资金及无纳税创汇的理由。

 

(三)申办其他非公务签注的企业和个人

1.种类

⑴解决索赔或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⑵参加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

⑶驾驶往返港澳与内地交通工具;

⑷赴港接受培训或应聘就业;

⑸到香港、澳门大学院校读书;

⑹从事其他非公务活动。

2.指标配备及签注有效期

根据工作性质及实际派出人员按实际需要确定。

3.申请程序的特别要求

受理非公务签注申请时一并予以一次性备案,无须办理《资格认定书》。  

三、申请非公务签注办法

(一)受理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直接受理市属企业机构人员往港澳商务签注、市级单位组团往港澳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商务签注、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商务签注、驾驶往返港澳与内地车辆及船舶人员乘务签注、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内地外资机构中方雇员赴港澳培训签注的申请;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区(县)属企业机构人员往港澳商务签注、区(县)级单位组团港澳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商务签注、辖内居民应聘在香港就业签注、到澳门大学院校读书学习签注的申请。

(二)申请所须资料

1.办理资格认定书的企业机构人员

  有效期为1年和3年的商务签注,主要发给备案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其余企业人员可办理3个月以下(含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⑴提交填写完整《赴港澳商务等非公务签注申请审批表》及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3张;

  申请审批表中“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栏,须由申请人所在机构、企业法人代表或备案负责人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该企业的上级的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该企业为没有上级主管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⑵常住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内含有效签证)或其他替代护照的证件、定居外国的证明和所在企业、机构工作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非本市户口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已暂住半年以上、有效期内的暂住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⑶提交工作证或企业聘雇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⑷提交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⑸申请1年和3年签注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经核准报备人员名单》复印件,交验原件。

  续办证件只需提交一份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相片2张,并交回原往来港澳通行证,由所在单位备案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需提交其他材料。[未实现与广州市人口信息库联网、以及法人代表签名、印章样式未扫描进电脑的区(县)局,仍需提交⑵⑷材料。]

2.无须办理资格认定书的人员

⑴提交第㈡部分第1点第⑴、⑵小点所需的材料;

⑵提交往港澳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提交参加仲裁、诉讼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②参加科技、文化、体育学术交流活动(含市、区、县级单位组团)的,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赴港澳事由、人员、时间等),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及境外邀请书或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予该交通工具《往来香港的封闭道路通行证》以及省公安厅车管部门签发的《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驾驶往返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提交省交通厅或省航务管理局的有关批文复印件,交验原件; ④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或就业家属需赴港的,提交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⑤到澳门、香港大学院校读书的,提交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其它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赴香港就学的,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审批级别(略)

(四)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发证,其中受理和审批各5个工作日,制证3个工作日,发证2个工作日。

(五)非本地户口人员核查办法

1.对非本地户口人员申请,审批机关必须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协查申请人情况。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不批准出境的情形,是否属报备对象,是否属限制往来香港或澳门人员,是否有办证记录;

2.属省内其他市户口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协查。户口所在地的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核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答复核查机关。15个工作日之内不答复的,视作同意;

3.属外省、市户口的,先发函到省厅二处,由省厅二处转发给外省、市公安厅(局)核查。对部分市与外省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已建立核查联络关系的,也可以不经省厅直接发函协查。在发出之日起满15个工作日未收到复函的,再重新发一次,满15个工作日再未收到复函的,视作同意;

4.函调情况应在申请表上作好记录。如果申请人在暂住地持续工作、生活,无任何犯罪记录的,协查复函持续有效。

(六)急办服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时间紧迫的,填写《公民因私事赴港澳“急事急办”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可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非本地户口人员首次办证除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在申请签注的同时一并办理:

1.赴港澳参加大型国际性招商会议或签订有具体签约时间的合同等商务活动的;

2.解决索赔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

3.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香港澳门与内地运输车及香港澳门与内地船舶的;

4.到港接受培训、应聘到港就业的。

(七)证件的制作和签发

⒈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直接制作2000年版通行证同时附发相应签注,制证时限为3个工作日。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制作、签发签注。

⒉签注种类、签发对象、有效期、进入次数、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 ⑴商务签注(S)。发给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人员。该签注分为14天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3年多次四类。持多次签注的,在有效期内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⑵乘务签注(C)。发给驾驶往返港澳与内地的交通工具的人员。该签注有效期每次在目的地停留不超过14天,(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注签发之日起3个月。

⑶培训签注(P)。发给赴香港需要培训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确定。

⑷就业签注(J)。发给应聘赴香港就业的人员。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工作类“进入许可”确定。

⑸就业者家属签注(J1)。发给应聘香港就业的人员配偶和子女,有效期进入次数,每次停留时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的填写方法同就业签注。

⑹学习签注(X)。发给赴港澳就学的人员。签注多次进入有效,无每次停留时间限制。赴香港签注(首次)进入截止期限、有效期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确定;赴澳门学习签注有效期根据学习实际时间确定。最长为1年,(首次)进入截止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

⑺其他签注()。发给因其它非公务活动确需往来港澳的人员。有效期为14天或者1个月、3个月;一次进入有效、进入截止期限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

⒊证件换发、补发、加签。
⑴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仍在有效期内,由于签注页用完或损坏等原因,证件不能继续使用的;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发有效期的可申请换发新证,并签发新的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⑵遗失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持证人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失,并在市级以上党政机关报纸登报声明。在签注有效期内要求补发的,持证人单位出具意见,发证机关核实后,宣布原证件作废,补发新证并签发与原签注有效期,有效次数相同的签注。

⑶赴港应聘就业人员及其家属需签注延期或换发证件,凭在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证,到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办理。

四、处罚规定
㈠企业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欺骗公安机关的,申请人将列入限制出境人员名单,视情1至3年不受理其赴港澳商务签注申请,企业则取消申办商务签注权1至3年
㈡党政机关公务员及金融系统从业人员未经单位同意,弄虚作假以企业人员名义申办商务签注的,通报其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和上级人事组织部门。  

五、申请资料的装订要求
企业机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按须提交资料的顺序进行装订,按A4纸大小裁切整齐,以便归档管理。

本市居民办理赴港澳探亲签注暂行实施办法
1、申请条件:
  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内地居民,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探亲:
①有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在香港、澳门定居的;
②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因私应聘工作一年以上的;
③有直系亲属在香港、澳门就学一年以上的;
④直系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⑤归国华侨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⑥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往香港、澳门的;
如赴港澳探病、奔丧、治病、内地人员在港澳其间重病需要内地人员赴港澳照顾、因公派驻港澳人员的内地家属赴港澳探亲。

2、申请手续:
①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份及标准出境证件照片3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②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探望因私应聘在香港或澳门工作、就学一年以上的直系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等证明;
到香港、澳门与台湾同胞会亲的,提交台湾同胞身份证、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到香港、澳门与华侨和侨眷会面的,提交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和到港机票复印件;
④提交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的,可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⑤因特殊情况急需去港澳提交的相关证明:
赴港澳探病的,提供港澳直系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
赴港澳奔丧的,需提供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出具在港澳亲属的死亡证明书;
急需赴港澳治病的,提交内地地级市以上医院的证明或病历;
其他特殊事由的证明。
⑥关于再次申请提交材料问题。
夫妻互探,18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的申请人在首次申请之日起2年内再次申请往港澳探亲的,受理渠道不变(即市属单位人员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区(县)属单位人员及居民由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除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外,其他申请人只须提交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交验原件,无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65岁以上老人再次申请往港澳探亲的,无须提交原工作单位意见或派出所意见。

3、受理审批程序:
①夫妻互探的,18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每年度保证安排探亲二次,每次签注有效期三个月;
②探望其他在香港、澳门定居或者应聘工作、就业的直系亲属的(包括父母与成年子女及其配偶互探,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互探,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及其配偶互探),每年度可探亲一次;
③兄弟姐妹互探,每二年探亲一次;
对第②③类人员原则上每次签注有效期一个月,但对退休人员或年龄较大的申请人或照顾在港澳危重病人、产妇及小孩的,可视情给予1-3个月的有效签注。

本市居民办理赴港澳旅游签注暂行实施办法
1、申请手续:
  申请人向有港澳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后(可通过港澳亲友在港澳付款,也可自行向内地旅行社付款),到户口所在地港澳游组团社或代理社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后由旅行社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
①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旅游申请表》一份及标准出境证件照片3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②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③交验全额旅游发票(验正本,交复印件)
2、受理审批程序:
   
经区、县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由旅行地社呈送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地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后签发证件,通知有关旅游公司,由旅游公司通知申请人参团出发。 

 

返   回